*对常规蒸汽锅炉实施安全监察的内容,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1、设计。蒸汽锅炉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2、生产。蒸汽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3、维修。蒸汽锅炉的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4、告知。蒸汽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5、监督检验。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蒸汽锅炉,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6、使用。蒸汽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7、水质处理。蒸汽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质处理定期检验。
8、定期检验。蒸汽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包括安全性能检查和能效测试)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继续使用。
9、注销。蒸汽锅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0、人员资质。蒸汽锅炉作业人员(司炉工和水质处理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11、事故报告。蒸汽锅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以上蒸汽锅炉监察内容主要是对常规蒸汽锅炉(水容量大于30L的蒸汽锅炉)的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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